(相关资料图)
同居不同心,小偷竟是枕边人!不久前,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经法院审理得到依法判决。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汪某系恋人关系,共同居住在一起。2023年3月某日,陈某因对汪某不满,意图挽回同居期间为对方的“花销损失”,趁被害人汪某在卧室更换衣服之际,将汪某放置在客厅里的手机盗走,陈某离开现场不久后,汪某发现自己手机被盗,随即多次电话询问陈某,陈某均矢口否认盗取汪某手机事实,期间,陈某利用该手机及同居期间窥得的被害人手机支付密码,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3次盗转被害人资金共计39300元至其本人账户。当天下午被害人汪某利用补办的手机卡登录相关账号后,发现了陈某涉嫌盗转资金的相关记录,在此情况下,陈某承认盗窃事实并主动将所盗取的款物退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退还赃款赃物,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孙文)